離婚后財產糾紛管轄權:
離婚后財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規(guī)定未作明確詮釋,有說認為是指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發(fā)生爭議引起的糾紛,那么對于協(xié)議離婚后為履行協(xié)議發(fā)生的糾紛算不算離婚后財產糾紛呢?
筆者在北京S區(qū)法院辦理的一起因履行離婚協(xié)議發(fā)生的糾紛作離婚后財產糾紛來審理的,后案子因故上訴到一中院后,一中院對該案由也未提出異議。筆者完全同意因履行離婚協(xié)議的糾紛的案由是離婚后財產糾紛。此說確也有爭議,今年2月同是在北京S區(qū)法院立案的因履行離婚協(xié)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案件,硬是被立案為合同糾紛,作為律師也就被合同糾紛了,反正不擔心案子沒結果。
離婚后財產糾紛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近日遇到了麻煩,W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董先生與馮女士早在1990年在W市結為夫妻,之后兩人闖蕩北京創(chuàng)業(yè)頗為成功,先后在別處有多處房產,W市有一處房產,20年來在另地居住,2010年初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馮女士認為財產分配不公提起了訴訟要求變更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董先生應訴后向W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W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財產有一部分在W市為由駁回了董先生的異議。這一下筆者實不敢茍同,便說如果這樣民訴法必須要修改了,《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必須改成“有”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會導致《民事訴訟法》管轄一章乃整個民訴法面目全非。
這一判定的錯誤在未把訴因搞清,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作了曲解,案件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分配不服提起的訴訟,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等之爭,審理此案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guī)定,其訴因是因為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離婚時的離婚財產分割事宜,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延續(xù),所以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兩個條文分別對“一般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專屬管轄是對一般管轄的補充規(guī)定,它不能凌駕于其他管轄權原則之上而成為最基本的管轄權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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