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的夫妻被法院判決離婚后,妻子又提起上訴,要分割丈夫的養老金,法院會支持嗎?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軍(化名)、王-芳(化名)于2002年1月10日在鄭州市金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無婚生子女。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2年9月,張-軍到北京工作,兩人就一直分居生活。后來,王-芳因病住院治療,張-軍也沒回家照顧王-芳。
既然雙方感情淡薄,張-軍于2005年12月16日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與王-芳離婚。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軍、王-芳雙方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為瑣事發生矛盾,長時間分居,且王-芳在患病期間,張-軍也未盡到照顧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準予二人離婚,并對二人現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然而,王-芳并不服該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王-芳稱,她和張-軍還有部分財產未依法分割,張-軍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也應進行分割。張-軍則認為,王-芳的上訴沒有道理。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王-芳上訴主張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軍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法院遂重新作出判決,支持了王-芳關于分割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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