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馬蘭提交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議案》,議案中建議,夫妻因“婚外戀”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小三”索取賠償。
向“小三”索賠法理依據不足
在婚外情頻發、家庭牢固度大不如前的情況下,想必這樣的主張是很能贏得掌聲的。的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的穩定是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指標,而婚外情是“家庭殺手”,設法警誡和限制有其必要。
但我們必須看到,“婚外情不違法”早已是國際通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建立起就一直遵行的準則。作為公民自由權的一個分支,這種權利還將繼續下去。而在婚外情不違法的前提下,向“小三”索賠無疑就失去了法律依據。
我們承認,從當前婚外情的總體情況來看,的確是“男找樂女圖錢”比較普遍,作為存有“主觀故意”又切實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一方,離婚時向無過錯方給予一定的賠償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否認,確實也有一些婚外情是難以準確地界定“過錯”的,比如基于性格不合、情趣難投或“性福”無保等原因夫妻雙方長期感情隔膜,或是一方提出離婚配偶不同意,久之而產生的婚外情。這樣的情況究竟是不是過錯呢?如果是,那便是隱含了這樣的條件:只要登記結婚了,就必須“嫁(娶)雞隨雞,嫁狗隨狗”——顯然,這樣的“白頭偕老”是不道德,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而如果此種情況下產生的離婚,也可以向“小三”索賠,那就是變相剝奪了一部分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法律是剛性的,一旦制定就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但法律又是謙抑的,其謙抑性的體現之一,就是立法必須非常審慎,必須確保每一個公民的權益都得到保護,“寧可三千漏網,不可錯殺一人”。“向‘小三’索賠”之所以不可取,也在于它可能傷害無辜的“過錯方”,哪怕其概率只有千分之一,哪怕我們對“男找樂女圖錢”的現象恨之入骨。
而且,任何社會道德和法律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兩個不可或缺也不能偏廢的工具,法律不宜隨意侵入道德的“領地”,也無力取代道德調整的功能。像婚外情這類問題,還是交由道德來解決吧,盡管其效果不盡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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