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國(男)在1995年自己20歲時應征人伍。2000年,經人介紹,李*國與崔-娟(女)相識,雙方于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夫妻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2003年,妻子崔-娟起訴離婚,但法院以軍人一方的李*國不予同意為由,駁回崔-娟的起訴,不予立案。此后,雙方感情并沒有好轉,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2005年,李*國從部隊復員回老家,獲得復員安家補助費、復員生活補助費和復員回鄉差旅費共計人民幣2萬元。夫妻長期的矛盾也使李*國心神疲憊,李*國希望復員后能結束這段不美滿的婚姻,重新開始新的生活。于是在2005年10月,李*國找到妻子崔-娟,協商離婚事宜。
崔-娟表示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雙方寸步不讓,崔-娟認為2萬元復員費是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李*國則認為復員費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另外,李*國在部隊服役期間,曾經因公負傷,獲得傷亡保險金2萬元,對于這部分財產,崔-娟堅決要求平分,而李*國則堅決不同意,認為該傷亡保險金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協議不成,李*國于2005年1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進行財產分割。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后認為,李*國與崔-娟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判決雙方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2萬元傷亡保險金是李*國的個人財產,歸李*國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的相關規定,崔-娟獲得的李*國復員費為1000元,其余部分歸李*國所有。
律師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離婚時,軍人復員時獲得的復員費以及傷亡保險金如何分割的爭議。軍人復員費是對軍官、文職干部經批準退出現役做復員安置時,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它包括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等。軍人復員費對于保障退伍軍人的物質生活,減輕他們的家庭經濟負擔,解決退出現役后的一些實際困難,以及保障就業具有重要意義,是體現軍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需要非軍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犧牲,而軍人復員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在處理軍人與配偶離婚案件時,經常會遇到復員所得如何認定及分割的問題。
關于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規定。依據《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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