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
原告:XX女19XX年X月XX日生人個體業者
住址:市XX街XXX號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遼GTXXXX出租車的出賣款總計120000元。
事實與理由
本案原、被告雙方于XXXX年X月XX日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遼GTXXXX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后感情不和準備協議離婚,因原、被告雙方均愿意保留該車的所有權,故在離婚時未能就該車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該車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離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絕提供該車的下落。原告對此產生懷疑經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離婚的前一天就私下變賣了該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XXXX出租車出賣款。故訴于貴院,請支持訴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師點評
代理人楊-雪律師于XX年X月X日接受原告的委托,就夫妻共同所有的出租車進行分割。本案的焦點在于夫妻離婚后,原告是否有權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符合兩個法定條件:1、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情形;2、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代理律師的協調下,本案得以和解結案,原告的權益得到了保護。
大連楊-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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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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