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為了增加審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制裁措施作了具體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總之,修改后的《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結合起來,加大了對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或得知對方起訴離婚之時,即應該開始著手防止財產轉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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