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訴稱,2006年6月,張先生與齊-女士經人介紹相識。2007年10月9日,兩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與張先生母親共同生活了一個多月后,二人分手。在戀愛期間,張先生出資33萬余元購買一輛寶馬mini1598CC汽車一輛,該車行駛證登記為齊-女士。其與齊-女士分手后,經雙方商議齊-女士將車退還張先生。但齊-女士又反悔,現起訴要求齊-女士退還全部車款33萬余元。
庭審中,齊-女士辯稱,車款是張先生支付的,但雙方不是同居關系。是因為張先生沒有地方住,齊-女士才將住房借給張先生住。雙方也不存在借貸關系。齊-女士與張先生系戀愛關系,該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實質上的贈與關系,且已履行完畢,無法定理由不能撤銷。故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張先生與齊-女士建立戀愛關系后,張先生出資所購置的寶馬汽車雖登記在齊-女士名下,但在戀愛期間,張先生將該車登記在齊-女士名下的行為本身隱含著將來雙方結婚登記的目的。在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考慮到張先生將車登記在齊-女士名下亦是基于當時雙方特定的關系。故根據公平的原則,齊-女士應返還張先生部分購車款。最后,法院判決齊-女士返還張先生購車款人民幣2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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