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怎么鑒別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四、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孳息和自然增值為個人財產。
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這也是生活中比較實際的問題。在個人財產的鑒別上可以通過本文的方式進行,這樣雙方就能清楚的了解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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