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證上加了另一個人的名字后還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婚前房產,原本是個人財產。但是,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被視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否則是無法添加名字的,這個時候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在不動產上加了另外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屬于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出具一些證據對這個房子進行證明歸個人所有。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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