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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