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婚前個人財產簡介
法律術語,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何避免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混同
招式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盡管婚前財產公證處于爭議狀態,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于傳統觀念的挑戰,傷害了愛情;但也有人認為做公證就相當于買了份“保險”,避免日后離婚撕破臉皮爭奪財產。無論如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確實是保障婚前財產的途徑之一。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辦理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如不動產等。而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狀態,所以最好辦理公證。
招式二,簽訂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但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口頭協議也成立:
①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②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2)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3)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婚前個人財產的介紹了。其實婚前的個人財產最好還是自己進行另外的一個賬戶進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既有面包又有愛情。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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