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五、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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