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來,夫妻中一人欠債就得兩人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殊不知一人欠債兩人還錢必須要有足夠的條件,近日,阿城區發生的一個案件就為大家提了個醒。
甲和乙氏系夫妻關系。乙二是乙氏的弟弟。2003年7月,乙二想購買汽車搞營運,便讓姐姐乙氏幫著借點錢。乙氏瞞著丈夫甲,領著弟弟乙二到朋友丁家,向丁借款4萬元,約定月息一分五,借款期限1年。當著乙二的面,乙氏告訴丁借錢是為了給自己兄弟買汽車,由乙氏出具了欠據。借款到期后,經丁多次催要,乙氏和乙二遲遲未還。2007年春節,丁到乙氏家追要借款時,甲才知道乙氏瞞著他在外面給自己兄弟借款買車的事情。2007年4月22日,丁找到乙氏,要求乙氏重新出具借據,并讓乙氏把自己丈夫甲作為借款人寫在借據上,用房照作為抵押擔保。于是,乙氏瞞著丈夫甲,按照丁的要求,重新給丁出具了一張本息合計5萬元錢的借據,并在這張借據的借款人上簽了丈夫甲的名字,由乙氏分別按上了指紋,房照也作為抵押。第二天,丁憑著乙氏出具的借據,起訴至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甲和乙氏償還欠款本息,并負連帶責任,取得了勝訴。
甲不服法院判,向阿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訴。阿城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乙氏所欠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乙氏以個人財產清償,原審判決侵害了甲的合法權利。
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后,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阿城區人民法院重審。經重審,判決由乙氏單獨償還借款。
檢察機關取得此案抗訴成功的同時,也為每位公民提了一個醒:法律中沒有想當然的事情,夫妻也必須明算賬,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于配偶的重大處分行為不負共同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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