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是依法律規定或者夫妻約定,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等。下面,律霸網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范圍:
(一)一方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我國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和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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