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應該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極易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時,如果房產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過資,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因此,男女如果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應該簽署雙方的名字,以免日后發(fā)生爭議。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案中,這種情況最為復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有特別約定,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后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婚后工資還貸,均為婚后利用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實踐中,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大都把房產判決給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同時要求其用現金補償另一方,這是因為這樣做可以避免重新辦理房產登記手續(xù),對雙方都有利。
3、婚后共同貸款購買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夫妻結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貸款購買還是全款購買,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并不在于財產性質會發(fā)生改變,而在于雖然財產在你名下,卻可能無法獲得。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為此,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fā)票等資料上,并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后發(fā)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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