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關系主要在以下原則中予以體現:
一、婚姻自由原則;
二、一夫一妻制原則;
三、男女平等原則;
四、反對家庭暴力原則;
五、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六、計劃生育原則。
以上原則所折射的主要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有:
首先,夫妻有同居與忠實義務。《婚姻法》第三、四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同居義務,從一般意義上理解,除了婚姻住所的共同之外,還包括共同的兩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生活義務等等。忠實義務,又稱貞操義務,主要是指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擴大的解釋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配偶的利益。
其次,夫妻有獨立的姓名權。姓名權是一種重要的人身權利,有無獨立的姓名權,往往是有無獨立人格的一種標志。《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三,夫妻雙方有自由權。自由權是夫妻人身關系中最重要的實質性內容。《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市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的。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在《婚姻法》中設立夫妻計劃生育義務,在世界婚姻立法中也是少有的,這與我國人口增長速度過快有關。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婦女而言,生育亦是其人身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既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在婚姻家庭實務中常有女方為維持穩定的工作環境,在事業上獲得升遷及發展,或是為保持體形而放棄生育或要求推遲生育,而與男方發生矛盾,甚至不惜放棄婚姻。為此,筆者建議一方面,婦女應理性認知生育與事業的關系、生育與愛情的關系;另一方面,男女雙方在婚前應盡量就生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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