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據《重慶晚報》報道,為了讓婚姻和愛情更牢靠,重慶妹兒除了需要結婚證書外,還創造性地發明了“愛情協議”。協議內容是這樣寫的:夫妻雙方自愿簽訂此協議。夫妻忠實于對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為。如有以上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在離婚時須放棄全部家產分割權,并一次性賠償無過錯方精神傷害費20萬元(此費用標準自協議簽定之日起每5年增長10萬元)。過錯方必須放棄子女的撫養權,每年僅可探望一次……過錯方每月支付子女的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18周歲”等。據稱這種“愛情協議”正在重慶市悄然流傳。
在這份“愛情協議”中還規定“放棄全部家產分割權”、“一次性賠償精神傷害費”、“放棄子女撫養權”、“每年僅可探望子女一次”等附加條款,從這些條款上我們不難看出,他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是一些帶有限制性的懲罰條款,這種限制就是“離婚”,這種“懲罰”就是協議中的一些附加條款。因此,這種帶有限制和懲罰性的條款當屬無效。法律雖然鼓勵當事人自治,但自治必須是在完全自愿的前題下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這種協議不具有限制和懲罰條款,就其對財產的處理和賠償來說,并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由于這份協議中出現明顯的“限制”和“懲罰”內容,因此,這份協議歸于無效。
把“愛情協議”作為約束婚姻的條件,這個看似進了保險箱的東西并不就真得那么保險,因此,這樣的“愛情協議”是不值得肯定和倡導的。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夫妻間只有在相互信任的前題下,真誠面對愛情,嚴肅面對忠實,婚姻才不會出現畸形,才不會發生婚變。只有每個細胞都健康,社會才會進步才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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