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和義務具體指哪些
票據權利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權利取得
票據權利與票據同時存在,不持有票據,就不能行使權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票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
(3)付對價。
權利喪失
(1)票據記載不合格或已過期。
(2)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
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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