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夫一妻制以來,各國立法強調婚姻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才為法律所認可。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輕視非婚男女性關系,但又無法完全禁止私通;另一方面,以父系家族為主的家庭財產繼承制度要求財產必須傳承給嫡親,因而出現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間的利益沖突,非婚生子女自然受到排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十分低下。例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請求其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張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不得為繼承人等。中國封建社會法律也對“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視。清末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還規定“婢生子”、“奸生子”不得繼承宗祧。進人20世紀后,人們認識到子女婚生與否并非其本人可以選擇,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沒有過錯,不應受到社會的不公平待遇。基于人道主義、人權思想以及血統的觀念,各國立法開始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通過建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列入了改善非婚生子女待遇的條款。1926年英國頒布了準正法。1923年法國民法典對有關非婚生子女的原規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較前有所提高。盡管非婚生子女受歧視的現象仍有存在,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有普遍提高。
特別是近十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對婚姻家庭法的修改,在父母撫育權、出身、姓氏、監護、繼承權、生活費請求權等方面徹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差別。甚至有少數國家在法律上取消了“非婚生子女”這一概念,凡子女不再區分“婚生”與“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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