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在承包期內離婚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禁止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當事人的婚姻狀態或婚姻關系變動(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此類糾紛一般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該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但在我國許多農村地區給付彩禮的情況卻較為普遍,彩禮問題嚴重損害了部分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因此我們反對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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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鄧曉莉律師,廣東省律師協會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佛山市南海區工會法律服務特約律師庫成員,佛山電視臺《法治佛山》欄目2017年度合作律師。榮獲2016年度廣東省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個人;承辦案例評為2014年十大律師服務村居典型事例;2013年1月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2011年度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優秀律師;畢業于武漢科技大學法律專業。 畢業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多家大型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商事合同糾紛,勞資工傷、債權債務、離婚財產糾紛、交通事故及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訴訟和刑事辯護。恪盡職守,兢兢業業,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強調客戶體驗與專業并存,深信杰出源于專業,成功來自口碑。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承擔律師的社會責任,常年接受佛山電視臺、小強熱線、630新聞等欄目的采訪。 ? 過往案例略舉: 1、代理某市政府行政訴訟案,最終一審在某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取得勝訴; 2、代理某公司訴某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合同糾紛案,眾所周知,民告官難于上青天,本律師團隊介入委托后,通過努力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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