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買賣婚姻是以封建社會的聘取婚為主要表現形式,并由此演變而來。舊社會將女性當成商品買賣,所謂“嫁嫁的女,潑出去的水”,正是這種金錢交易婚姻的后果之一。換關、轉親、童養媳等也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因買賣婚姻索取財物的糾紛事件的處理: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禁止包辦、買賣婚姻行為,首先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幫助人們增強法制意識,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同時,要運用法律手段處理違法行為,對違法者進行嚴肅的批評和教育,視其情節和后果,予以相應的制裁。
以上就是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關于因買賣婚姻索取財物的糾紛事件的處理辦法了。其實真正來說因為買賣婚姻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說這種案子本來就是比較復雜的,大家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的。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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