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不滿三年離職需要走什么程序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二、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 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2)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3)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 ,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4)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 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并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5)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6)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者想辭職,正式員工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試用期人員只要提前三天提交離職報告即可。在這里溫馨提示一下,離職的時候一定更把手續辦全,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一定要讓人事進行封存或者是轉出,這樣是對下個公司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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