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做了相應的整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制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緣由不能發作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樹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坦白了患有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曉得對方患有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疾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詐騙對方,或者在結婚注銷時故弄玄虛,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樹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實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別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判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吃懶做、有賭博等惡習,不實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優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優待,或優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體諒的。
14、因其他緣由招致夫妻感情確已決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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