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國仍有不少地區在結婚之時流行送彩禮的做法。事實證明,婚后圍繞彩禮而產生的糾紛也是不少的,很多家庭還會因為彩禮的問題分崩離析。那要是遇到了結婚彩禮糾紛的話該如何處理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 彩禮的性質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給付財物行為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于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為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因違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與婚約習俗無關,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范疇,為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系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二、 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
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婚姻法》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適用,筆者建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 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3、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中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看完律霸小編提供的文章內容后,相信你已經知道我國法律對彩禮是如何規定的吧。原則上,彩禮送給了女方,那么就屬于女方所有。但要是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話,則男方還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更多結婚彩禮的知識,請你到律霸網站進行了解。
請求返還結婚彩禮怎么處理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后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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