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則最先是資產階級提出來的,它是資產階級反封建斗爭的產物。資產階級把婚姻自由宣布為一種天賦的“人權”,用以抨擊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這在歷史上具有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又是虛偽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種契約,婚姻自由是契約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終為金錢、權勢、美色所左右。社會主義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這種婚姻上的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石,是在婚姻領域反封建、反資本主義影響的法律武器。
婚姻自由既與包辦、買賣婚姻相對立,又與輕率地對待婚事毫無共同之處。實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個人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可以隨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結”就“結”,想“離”就“離”,而是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婚姻大事。堅持婚姻自由,更與在兩性關系上任意放蕩、違法亂紀、道德敗壞的行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正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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