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辭職還有效嗎?
勞動者申請離職,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申請只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遞交了離職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同意的,雙方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合同履行。
因此,離職申請簽署,勞動合同有效,只有解除合同協議書簽署,勞動合同才會解除。
二、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也是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薪資等項目,如果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相應的賠償,同時也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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