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有權可以主張告重婚罪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罪的起訴主體有兩個,一個是被害人,另一個是檢察院。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此外,關于起訴重婚罪后能否撤訴,基于重婚罪起訴主體的特殊性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二、重婚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
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
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類型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3條除了“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屬于一般出軌同居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據此,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于重婚,也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系相待,也不屬于事實上的重婚。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對于重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舉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因重婚行為同時提起離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于過錯方,因此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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