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政策:
問題: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簽訂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忠實,不得有婚外情,如有違反,違反一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會賠償金,甚至是“凈身出戶”的約定,是否具有可訴性,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訴請?
關于這個問題,《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依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的協議。所以法院一般的處理原則如下:
1、嚴格執行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對夫妻雙方簽訂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者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對此訴訟請求不予處理。現看《婚姻法》第46條: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換言之,即使夫妻之間定有忠實協議,其中明確了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如發現一方有夫妻不忠行為,該不忠行為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時,在離婚時,違反協議一方“凈身出戶”或不分任何共同財產,在訴訟離婚過程中,該協議的關于財產的約定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強調一點,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不可等同于偶然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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