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這兩者情況都是屬于沒有按規定進行登記婚姻,但這兩者是屬于不同的情形,一種是完全不受法律的認可,但對于另一種只要在時間之內都可以受婚姻法的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實際情況,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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