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一是出票人,工商企業需要使用商業匯票時,可成為出票人。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的主要區別是: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業。
二是收款人,是商業匯票上實際載明的收取匯票金額的人。其有以下情況:A、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系中的債務人,收款人應當是其相對債權人;該債權人收到票據后,向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的其他工商企業或銀行提示承兌,該債權人即可憑票據在規定日期收取款項。B、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系中的債權人,那么出票人應當是收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作為債權人向其相對債務人簽發匯票,再由該債務人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并供應充足資金)后,再將匯票還給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規定日期持票通過銀行收取債務人的票面金額。
三是付款人,即對商業匯票金額實際付款的人。其有以下情況:A、在出票人是債務人時,其相對債權人成為票據收款人,相對債權人可持票向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提示承兌,由該銀行從出票人的銀行存款中代為付款,出票人是實際付款人;或者根據與出票人的約定,該債權人向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的其他工商企業提示承兌,該工商企業向該債權人付款并成為實際付款人;B、在出票人是債權人時,其相對債務人收到票據后,可持票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并供應充足的資金,由該銀行從該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中向出票人代為付款,該債務人是實際付款人;或者根據與出票人的約定,該債務人將收到的票據,向與其有資金關系的其他工商企業提示承兌,再將承兌的票據還給出票人,該工商企業向出票人付款并成為實際付款人。
商業匯票的特點
第一,與銀行匯票等相比,商業匯票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只有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簽發商業匯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結算,如勞務報酬、債務清償、資金借貸等不可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第二,與銀行匯票等結算方式相比,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也相對較少。商業匯票的使用對象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使用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書人、被背書人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銀行開立賬戶,二是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戶、個人、法人的附屬單位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雖具有法人資格但沒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都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三,商業匯票可以由付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都必須經過承兌。只有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商業匯票到期,因承兌人無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債務人不能獲得付款時,可以按照匯票背書轉讓的順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依法追索票面金額;該匯票上的所有關系人都應負連帶責任。商業匯票的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屬于分期付款的應一次簽發若干張不同期限的商業匯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可以到銀行辦理貼現,從而使結算和銀行資金融通相結合,有利于企業及時地補充流動資金,維持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第五,商業匯票在同城、異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沒有結算起點的限制。
第六,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并允許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到期后,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銀行不支付現金。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注意事項
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況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我國目前使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時,應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遠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品發運單據復印件。貼現利息的計生機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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