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構成重婚罪的被害人是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結婚的行為。即重婚罪被害人是犯重婚罪的配偶、或不知情對方已結婚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1、法律婚+法律婚
這是重婚罪最典型的類型,也是情形最為惡劣的重婚罪的一種類型。重婚的一方之前的婚姻法律關系就是經過登記,而之后的婚姻法律關系也履行了登記的行為。這種情況的發生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我國一些落后地區互聯網不完善,所登記的個人信息有漏洞。這給行為人制造了犯罪的機會,行為人可能通過造假等方式來騙過婚姻登記機關,也可能通過其他行賄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不當方式,從而進行第二次、甚至諸多次婚姻登記。
2、法律婚+事實婚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4 年 12 月 14 日作出的《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在之后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并未對此規定做出修改或者更正,因此該條仍是在對于重婚罪進行認定時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對于已經進行了婚姻登記,確立了婚姻法律關系的一方,又與他人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況時,也是重婚罪打擊的范圍。
3、事實婚+法律婚
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后有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廣大偏遠農村地區,農村地區注重以舉辦婚宴的方式公示結婚,對結婚登記的重要性意識淡薄,導致很多外出打工者背著家里的另一半與他人登記結婚。此類型的受害者往往以女性居多。在現在法律日益完善的情況下,我們社會本身提倡的是登記確立婚姻關系的方式,因此這種規定本身也是提倡登記結婚的社會趨勢。
4、事實婚+事實婚
行為人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條件下,先后或者同時與多名異性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對于事實重婚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都不能否認其想逃避法律制裁,故意追求婚姻關系重疊的主觀心態,這種重婚類型的社會危害性首先表現在事實重婚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脅。兩個事實婚姻重疊不但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影響社會家庭的和諧,也導致社會矛盾激化,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其社會危害性顯而易見。如果放縱這種行為,則會在根源上使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同虛設,故對兩個事實婚姻重疊的重婚行為需要運用刑法加以調整,才能更加有效地打擊事實重婚,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也不能重新犯罪,進而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一夫一妻制度。
實務中,不知情的第三方,無論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法律婚姻關系,都是不構成重婚罪的。此外也要提醒各位,無論之前是否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從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那天起,就要與對方結束婚姻關系,法律婚姻的,立即辦理離婚手續,事實婚姻的,則要結束同居的關系,避免構成重婚罪,受到相關的處罰。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收集?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
構成重婚罪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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