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條件】
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
【必要條件】
被鑒定人同意鑒定。
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鑒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鑒定的被鑒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鑒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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