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或對方的個人財產,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處分和轉移。這必然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利。而這些侵害對方財產權利的主要手段包括:
(1)一方通過隱藏、轉移或者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隱藏的方式主要有將夫妻共同存款私自改存到其他賬戶,將家里貴重物品隱匿,使對方不能發(fā)現等;轉移的方式主要包括將房產或者其他產權過戶到親戚、朋友名下,或者將經營權登記轉移等等;變賣是指將夫妻共同的財產私自出賣,換取現款,如賣價遠遠低于實際取得的價款,從而減少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為發(fā)泄不滿,故意損毀夫妻共同財產,使另一方達不到分割的目的。
(3)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的財產。偽造共同債務的目的是在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所偽造的債務后獲得該共同財產的全部或者部分價款。
(4)單方面給債務人一定的實惠,表面上免除債權,而實際上將所有債權歸于一方的行為。
我國法律對離婚時一方侵害另一方財產權利有什么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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