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是否“以夫妻名義”?
有重婚行為的,如果兩個婚姻都是登記結婚,當事人很容易調查取證。但如果一個或者兩個婚姻都屬于事實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屬于“以夫妻名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案情介紹】
婦女謝某的丈夫林某包“二奶”并生下一個兒子。在親友對林某多方勸說無效的情況下,謝某把林某告上法庭,為此,謝某聘請了律師在林某與“二奶”江某同居地周圍開展調查,取得鄰居、物業管理公司職員的證言,在林某私生子入學的幼兒園取得老師證詞,查閱了孩子入園登記表,雖然林某和江某在父母一欄用的是化名,但可以判斷小孩的父母是林某和江某。法院又依法作了一些調查,取得了林某、江某和孩子的生活照9張,照片可以看出三人關系親密,絕非一般關系。
【審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存在重婚的事實,法院以重婚罪對林某進行了判決。
【案件評析】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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