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票
1.什么是匯票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匯票對于背書人的要求
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1)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fā)票;
(3)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4)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注:銀行承兌匯票不可以轉讓給個人。
二、本票
1.什么是本票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并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國外票據法,允許企業(yè)和個人簽發(fā)本票,稱為一般本票。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均為銀行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遠期的。而狹義的外匯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yè)本票,個人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2.本票對于背書人的要求
(1)《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yè)務的銀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四條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三、支票
1.什么是支票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fā)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jié)約貨幣流通費用。
2.支票背書人的要求
(1)申請材料:申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預留圖章到銀行辦理支票開戶事宜。對于非本地常住戶口居民通常也可辦理,但其申請條件往往有一定限制。同時,有的銀行還規(guī)定辦理個人支票使用的申請人需提供擔保人。
(2)帳戶資金的最低限額:在申請支票開戶時,銀行通常要求申請人須在儲蓄柜臺存入一定數額以上的款項,方可申辦個人支票賬戶,一般這個最低限額為5000元。
(3)填寫申請書:申請支票開戶要填寫支票開戶申請書,并附上個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預留個人圖章印簽和本人簽名。
(4)購買支票:填寫空白重要憑證領用單,購買支票,并繳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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