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屬于公民的基本人格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這是關于姓名權的民事規定,這一規定確定了姓名權屬于公民人格權利的基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的公民可以決定自己叫什么名字。《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可見從公安行政管理的角度,也根本沒有禁止公民更改姓名,成年公民完全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姓名。
目前國家法律層面還沒有對公民命名的范圍進行限制,這應該說是一種缺憾。根據民法“法無禁止即允許”的原則,公民命名的范圍不受限制也不妥當。另外公民如果改名必然會給自己造成不小的麻煩,成人改名以前的畢業證、駕駛證、結婚證、房產證這些證件上的名字和現有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尤其是銀行存單、存折、信用卡等金融單據上的名字和更改后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符也會造成使用上的不便。所以從有利生活的角度考慮,公民應當慎重對待更名問題。
綜上所述,公民的姓名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姓名的更改必然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更改姓名時應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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