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辦喜事就不算正式結婚嗎?受傳統婚俗影響,在我國許多地方,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人們普遍認為,必須要經過“辦事”(結婚典禮),也就是親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頓飯,熱鬧一下,兩人才算正式結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因此夫妻關系的確立從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而是否辦理結婚典禮,對夫妻關系的存在沒有任何影響。如果“辦事”后直接進行同居生活,而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等同于未婚同居關系,不屬于合法婚姻,雙方應當盡快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什么樣的婚姻無效?后果如何?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前面提到的幾種近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疾病名稱,所以此項規定意義不大;(4)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與可撤銷婚姻完全相同,都視為未存在婚姻關系。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于:(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時間內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內提出;(2)前者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提出。4、什么情況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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