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可以認定重婚的一般情形是什么
不管是女方重婚還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樣的,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1)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這四種情形中,后兩種情形中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釋的精神仍構成了重婚。
二、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罪問題認定
可撤銷婚姻是男女雙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或者其中一方缺乏真實的結婚意圖,因受他人脅迫而與配偶結合的婚姻。此處的脅迫,是要讓被脅迫者產生某種恐懼而迫不得已聽從安排。根據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起一年內提出請求。可撤銷婚姻下的重婚情形可以兩種情形討論。
第一種情況,兩方的前婚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其中一方屬于脅迫方,另一方屬于被脅迫方。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受脅迫方在提出撤銷婚姻前,脅迫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但若是受脅迫方出逃,到別的地方僥幸生活,因害怕脅迫方找到自己而未提出撤銷婚姻,隨后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的,不應該作重婚罪論,從中可看出,在幾個法益都受侵害的狀況下,我們需要權衡法益的大小,更加保護弱者。
第二種情形,受脅迫方本身有一個基于自由意志的婚姻,可能是登記結婚,也有可能是事實婚,但由于他人脅迫,有了第二個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方不構成重婚罪,第二個婚姻關系應當撤銷,對于脅迫者,即使他沒有其他的婚姻關系,若情形嚴重,他也可以構成重婚罪,基于他故意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為。
一般認為,后婚為事實婚的認定標準是“一是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二是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即使同居生活,也故意隱瞞雙方關系,讓周圍群眾誤以為是親戚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取證往往是個難題。
重婚罪是不是親告罪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建設工程征用土地合同要如何寫
2020-12-05所有公司法人就是老板嗎
2021-02-28老字號被商標侵權可以要求賠償嗎
2020-12-02債權債務轉讓應該注意哪些內容
2020-12-22交警判定責任后對方不給錢怎么辦
2021-02-052020年山東省各市消費者投訴協會電話及聯系地址是什么
2021-01-14如何理解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
2021-01-26結婚時收的禮品如何認定
2021-02-05交通事故糾紛
2021-01-11關于建設工程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2021-03-24公司更名后原來的合同還有效嗎
2020-12-25酒駕判緩刑會解除勞動關系嗎
2021-01-22實習期應該有工資嗎
2020-12-27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類別
2020-12-08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怎么寫
2021-01-11重復保險三大賠償計算方式
2020-12-11酒后駕駛把車碰了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14無證駕駛撞死人無力賠償告保險公司可以嗎
2021-02-13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
2020-11-29無責方保險理賠需要什么資料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