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這些事項屬于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中任何一項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是在出票時就已確定而記載,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確定而補記。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他人補記,支票在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就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為支票上付款人的債務履行地;出票地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債務履行地,從票據實務上來說,票載出票地可以不是實際的出票地,確定出票地可以決定適用的法律。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梢姡銎比巳绻麤]有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支票并不因此無效,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推定。
2.有益記載事項。
有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與相對有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就支票的有益記載事項只直接規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項,即,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據此,收款人名稱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出票人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但是,對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未作直接規定。根據票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種票據記載的適用通則,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例如,擔當付款人事項也是有益記載事項,在我國票據法中稱為“代理付款人”事項;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限制支票的流通,亦為有益記載事項。應注意者,這些記載事項均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只要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對有益記載事項,可以準用匯票的相對有益記載規則,亦即,支票上可以記載法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3.無益記載事項。
無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與相對無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相對無益記載事項,即,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就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而言,按照許多國家的票據法,凡在支票上記載附條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條款等內容的,將導致支票無效。我國《票據法》沒有明確規定絕對無益記載事項,但是,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任何限制,均違反我國票據法嚴格的記載事項規則和格式規則,違背支票的本質,從而導致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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