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性的婚檢,加強了對結婚當事人權利的保護,這是我國社會進步與法治進步的體現。然而僅僅幾天的時間,四川的婚姻登記機關就不得不面對一個難題,有沒有權利把女方艾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的結果,告知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這涉及到對婚姻登記機關的性質判斷問題,它究竟是一個登記機關還是一個審查機關,如果只是一個登記機關它就無權對當事人的行為和選擇作出任何評判,如果是一個審查機關它就必然有告知的責任與義務。
據媒體報道,自新婚姻登記條例公布正式實施前的這一段時間,結婚與離婚者都大幅度減少,而一段時間后兩者的數字又急劇上升。這一現象至少說明了人們對新婚姻登記條例的期待與希望。
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公布之前,結婚與離婚這種很私人的行為,這種本應只需當事人自愿就可以達成的“契約”,被賦予了更多政府與組織的色彩。組織的證明,政府的審查,以后才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把諸如婚檢這樣的、過去一些強制性的要求變成了可選擇性的要求,婚姻的“自主”性更強了,在這里婚姻雙方當事人固然擁有了更多的自由,但同時也必然會承擔由于“自由”而帶來的一切可能發生的后果。
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不久,在四川就出現了這樣一件令人矚目的婚姻登記案,人們對它廣泛、深入的探討與分析,無疑是我們正確理解、使用法規,并處理由此引發出的各種糾紛的有益借鑒。
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保護
本案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已知女方患有傳染病的醫院和婚姻登記機關有沒有向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告知的義務,或者說,我們如何為醫院與婚姻登記機關的告知行為找一個合理又合法的解釋呢?北京大學法學院徐*國副教授從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保護的角度來分析了這一問題,他說,隱私權的保護應當是以不觸犯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的,當隱私權與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各種利益相權衡,個人權利要讓位與社會利益,隱私權的保護要讓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
男方在知道女方病情的情況下可以做出選擇要不要與女方結婚,但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結婚,那無論是醫院、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女方都要面對侵權之訴。因為醫院侵犯了男方的知情權,而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命健康權。而且,如果女方在明知自己病情的情況下,還要隱瞞病情,堅持與男方結婚,那么她很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追究。
審查還是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有沒有告知的義務,與婚姻登記機關的性質有關,它僅是一個登記機關呢?還是擁有相應的審查權力呢?對這個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機關,有對婚姻資格、結婚要件進行審查的權力,同時它要對結婚的雙方負責,當它發現一方有傳染病的時候,限制和阻斷疾病的傳播就是政府的義務,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履行告知的義務。個人的隱私權不能濫用,也不能擴大解釋,當它直接威脅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的時候,隱私權就要受到限制。同時范*信教授也強調,結婚固然是每個人的權利,但婚姻自主、雙方自愿的要義就在于,在相關的信息公開下的、當事人雙方的自主選擇、自主決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對一方隱瞞了另一方的病情,實際上就是侵犯了其中一方的婚姻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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