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認可的同居關系算重婚嗎
家人認可的同居關系算重婚,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2、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并非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應該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行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1、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后重婚的;
2、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系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
4、受到嚴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通奸的區別在于通奸雙方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以夫妻相稱,而且是秘密進行。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姘居的區別在于姘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以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家人認可的同居關系算重婚,婚外情如果沒有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則不算重婚,就算是在婚外生子也并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滿足法律意義上的重婚條件才會構成犯罪,并且會對當事人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婚姻法司法解釋對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重婚罪是不是自訴案件?
新婚姻法重婚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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