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正如前文所言,與匯票、本票相比,支票的無因性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我國《票據法》對支票的資金關系作了具體規定。申請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必須使用其本各,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各的簽各式樣和印鑒。不僅《票據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行政法規對立戶人與其開戶銀行之間的賬戶資金關系也進行專門調整,例如,我國《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過,資金關系并不影響支票的效力。即使沒有資金關系,出票人簽發的支票仍然有效。在付款人退票后,出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出票人仍需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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