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律對結婚自主權的限制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婚姻自由決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約束。如何處理婚姻問題并不僅僅是個人的私事,而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因此,我國相關法律具體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圍,這也可視為對婚姻自由權的限制。這里我們首先說明法律對結婚自主權的限制。
1、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法律所確認的準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在法定婚齡以下結婚,視為非法。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離婚后才能再行結婚。結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的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下列血親均依法禁止結婚:①兄弟姐妹;②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③堂兄弟姐妹、表演兄弟姐妹;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5、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結婚登記是我國法定的結婚程序。《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1994年,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6、現向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我國法律對離婚自由權的限制有哪些?
如前所述,婚姻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當事人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應負有高度責任感,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主權的同時,反對輕率離婚,對離婚自主權作了一定的限制。
1、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同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已有適當的安排和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
2、一方要求離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一方要求離婚的,必須經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訴訟方式解決。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4、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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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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