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簽基本工資是必備條款嗎?
基本工資是必備條款,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規(guī)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guī)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zhí)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二、公司拖欠工資法律后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公司應當遵守如下規(guī)定
1、及時發(fā)放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yè)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后,剛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克扣工資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克扣工資”。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3、以貸幣形式發(fā)放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fā)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盡量寬松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fā)生,工資支付日期的約定要盡量寬松,以給企業(yè)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yè)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如果連基本工資都沒有在書面合同當中寫得清清楚楚,員工大可以當時就跟公司提出來,要求把基本工資添加在合同中。當然,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實得工資有一定的差異這也是很正常的?,F在也不僅是民營企業(yè),我國部分的國營企業(yè)也開始適用于績效工資制度,這樣才能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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