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產停業員工補償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是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一般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確定:
在實際生活中,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問出最多的問題同時也是相同的問題是停產停業的標準是什么。大家都想得到一個具體的、詳細的標準來確定自己的補償。然而實際的法律中卻沒有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賠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23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4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幾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們應該更快的促進立法,將停產停業的具體內容變得更加的明確,比如將企業的現在停產停業的直接損失和因停產停業造成的將來的間接性損失,將來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最后,還要理清承租人與出租人的關系。因為在實際的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企業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停的遷移,所以大部分企業在當地是在租賃的土地上進行的生產經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未把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列入征收當事人的范圍內,造成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對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的權利保護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可以通過違約的方式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其中的風險比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都是承租企業進行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購買的機器設備,實際上損失都是承租人來承擔的。在實際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了協議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遷,使得房屋征收不能順利進行。
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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