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有什么?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復,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后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后進行。
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如何限制;
首先,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需要其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才能進行該約定,對不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及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中工作地點比較固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該約定;其次,對該約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特別的說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兩項規定,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必須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可見,如果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想要就工作地點等其他事項進行變更,需要提前與對方進行溝通,協商一致后需要就變更事項進行書面起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單方面更改勞動者工作的地點、崗位等,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履行什么程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勞動合同中脫密期需要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框架是否要約定期限
2020-11-24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2020-11-13股權眾籌融資有哪些法律法規
2021-03-22股權質押可以順位質押嗎
2020-12-21交通事故車輛保全后怎么辦
2021-03-15從事非法改裝汽車的企業如何處罰
2020-11-09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2021-01-03少數民族結婚需要什么證件
2020-11-26小區改造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怎么辦
2021-01-11法院可以凍結失業人員經濟補償金嗎
2021-02-25實習期上高速怎么處罰
2021-02-09勞動糾紛多長時間內能去仲裁
2020-11-24飛機買延誤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飛機因天氣原因延誤有賠償嗎
2021-02-10為孩子買的人身保險夫妻離婚時是否能分
2021-03-19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該怎么做
2021-01-11保險欺詐有哪些形式
2020-12-11學生平安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性原則
2020-12-05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2020-12-30存錢卻“買”了保險 保費能要回來嗎?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