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對于妨害清算罪的客體,一般都認為它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清算管理制度。也有人認為除此之外,它同時還侵犯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妨害清算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它既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清算制度,又侵犯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
首先,妨害清算行為必須發生于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公司、企業一旦解散或者破產,即應進行清算工作。只有在清算期間發生的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能構成妨害清算罪。至于清算期間的具體界定,一般認為應當從清算組成立之時起,至剩余財產分配完畢之日止,也就是清算結束之日止。[8]
其次,行為人在清算期間,必須實施了妨害清算的行為,才能構成妨害清算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妨害清算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
再次,行為人實施妨害清算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后果。未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不構成妨害清算罪。
(3)犯罪主體。有學者認為,妨害清算罪的主體不但能由公司、企業構成,還可由清算組的組成人員構成,甚至還可由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構成,《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的規定是時間狀語,并非主語,因此清算組的成員并未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9]筆者認為,通過對《刑法》第162條的立法語義分析,妨害清算罪的主體只能由公司、企業構成。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則屬于代罰制。[10]
(4)犯罪主觀方面。
妨害清算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其隱匿的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會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而有意為之。過失不構成本罪。
2、虛假破產罪的構成要件
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制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這里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以上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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