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鶎尤嗣穹ㄔ阂话愎茌牽h、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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