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有子女算不算重婚?
婚外有子女不算重婚,我國關于重婚罪的構成是明確和另外的一個人選再次登記結婚或者是通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來進行。一般來說,法律上的重婚,指的是一個人通過婚姻登記的方式,同兩個人或者兩個以上的都締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系,獲得了法律上的認可。而另外一種是事實上的婚姻,即一方的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與他人(第三人)以夫妻的名義進行生活,雖然兩個人沒有進行國家法律上的登記,但是雙方確實是有了事實上的婚姻。包含,舉行結婚儀式,以夫妻相互稱呼,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的生活等相關情形。
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我國采用一夫一妻的制度。因此,出現重婚行為時,將進行刑事上的處罰。維護我國的婚姻自由。以下是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婦女在被拐騙,販賣之后,不得以又與他人進行結婚。對于此類被拐騙,販賣的婦女雖然其在事實上已經產生了重婚,但是由于其主管上并沒有重婚的故意。其與他人的成婚屬于一種被迫或者欺騙。而在被解救之后,被拐賣的婦女是有權的進行選擇同誰進共同生活的。
情節嚴重也是判定是否的有罪的重要依據之一。一般情況下,重婚分為情節輕微和情節嚴重兩種情形。如果是情節輕微的時候,雖然有重婚的行為,可危害不大,此時不會認為犯罪。
二、一般來說如果有以下情節的,將不會被處以重婚罪:
(1)夫妻雙方中,一方因為另一方的虐待行為外逃,在外逃中與他人另行結婚的。此時外逃的一方并沒有解除婚姻的關系。但是由于其存在因為受不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而外逃,其產生的危害極小,根據立法精神,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自然災害而產生了外逃,在外逃的期間內與他人結婚的。由于遭受的災害,人員外流謀生,不清楚對方是否還或者的時候,重婚的。雖然有著重婚的事實,但在法律上認定為重婚的,是不合適的。
重婚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他并不是看后者的婚姻是否生了孩子,而是需要看后一者的婚姻有沒有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登記,或者是形式方面的要件具體的登記指的,就是到民政部門來再次的登記,而形式要堅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公安機關不受理重婚罪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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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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