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人有四類人:第一,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里注意不包括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債權人作為外人無法知曉,所以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第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還可以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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